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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
2008-6-2 13:35
居。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可否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1979年9月1日)
上海市劳动局:
8月15日的来函所询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原单位工作的,在缓刑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原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9年09月01日 实施日期:1979年09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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